石家庄市华晶玻璃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华晶玻璃有限公司、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川林旗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8执2764号

申请执行人***市华晶玻璃有限公司,1968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新华区北二环铝材市场6号。

被执行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市裕华区嘉华路9号。

被执行人河北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972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裕华东路6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10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证券、公积金的存款124940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春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冯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