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8执2764号
申请执行人***市华晶玻璃有限公司,1968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新华区北二环铝材市场6号。
被执行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市裕华区嘉华路9号。
被执行人河北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972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裕华东路6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10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证券、公积金的存款124940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春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冯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