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91民初1203号
原告:河北方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东路方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5714304。
法定代表人:任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新会,该公司员工。
被告:***市华晶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二环铝材市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5549837XG。
法定代表人:李会芳。
原告河北方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华晶玻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方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方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进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赫暄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