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合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霍家屯村民委员会、河北合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1民初1961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1110813325409。

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

法定代表人:张立杰,村主任。

被申请人:河北合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4499413R。

住所: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宾南花园东-2-1502。

法定代表人:赵同国,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与被申请人河北合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冀0111民初196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复议申请人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村民委员会不服该裁定,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村复议称,复议申请人***村作为依法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承担着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申请冻结的银行账户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账户,该账户是复议申请人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唯一账户,主要用于村民低保补贴、伤残救治、生活水电费用、社保费用等公益、民生用途支出。贵院冻结基本账户将严重影响***村公益、民生支出以及集体组织的正常运转,将直接损害村民的合法利益。为保障公益、民生支出及集体组织的正常运转,特请求贵院撤销(2020)冀0111民初196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被申请人合隆公司申请,依法查封复议申请人***村账户存款1158906元,该存款系复议申请人***村账户内的存款,本院的查封行为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村认为该存款系村民低保补贴、伤残救治、生活水电费用、社保费用等公益、民生用途支出,无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复议申请人***村所提复议理由并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村民委员会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邢 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邢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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