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1民初196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合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4499413R。
住所: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宾南花园东-2-1502。
法定代表人:赵同国,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1110813325409。
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
法定代表人:张立杰,村委会主任。
原告河北合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冀0111民初19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1158906元。原告河北合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合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15890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邢 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邢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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