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合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合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霍家屯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1民初196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合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4499413R。

住所: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宾南花园东-2-1502。

法定代表人:赵同国,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1110813325409。

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

法定代表人:张立杰,村委会主任。

原告河北合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冀0111民初19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1158906元。原告河北合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合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15890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邢 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邢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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