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03民初4842号
原告:**,196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合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宾南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邯郸石油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农林路**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被告河北合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邯郸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