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金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常山巨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2民初1716号

原告:浙江金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三江东路2幢716-7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844292261。

法定代表人:张卫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红力,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常山巨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紫港街道北滨江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3135353486。

法定代表人:周长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金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常山巨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2020年9月24日,原告以原、被告已经和解,被告已将工程质保金215652元付清,双方纠纷业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7元,免收退还原告浙江金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范建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栋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