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91民初1345号之一
原告:扬州广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阳中路43号九洲大厦70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仁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潍柴动力扬州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春江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扬州广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潍柴动力扬州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扬州广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广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广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84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604元,由原告扬州广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