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091民初156号之一
原告:扬州广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阳中路43号九洲大厦7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峻茂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扬子江南路9号出口加工区二期3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扬州广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峻茂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2021年3月4日,原告扬州广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广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广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15元,由原告扬州广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冷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