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芮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鸿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上海芮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2民终6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鸿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芮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鸿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芮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4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鸿州房地产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鸿州房地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