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某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5财保996号 申请人:王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上海市建纬(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某某,上海市建纬(银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申请人王某某于202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解放军93811部队保障处“银川机场消防设施整治-消防训练场坪工程”的到期工程款113757.35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解放军93811部队保障处“银川机场消防设施整治-消防训练场坪工程”的到期工程款113757.35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089元,由申请人王某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