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5财保996号
申请人:王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上海市建纬(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某某,上海市建纬(银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申请人王某某于202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解放军93811部队保障处“银川机场消防设施整治-消防训练场坪工程”的到期工程款113757.35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解放军93811部队保障处“银川机场消防设施整治-消防训练场坪工程”的到期工程款113757.35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089元,由申请人王某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