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5582号之二
申请人:和源通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毕升路289弄3号B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5号中航计广场C座1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申请人和源通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出具了(2021)京0115民初2558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人民币1139374.8元,现申请人和源通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继续保全被申请人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1139374.8元,申请人和源通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源通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人民币1139374.8元。
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和源通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