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

和源通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5民初25582号 原告:和源通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毕升路289弄3号B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5号中航计广场C座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远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源通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航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和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京航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供货合同书》合同7-1条;2、判令京航安公司向和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1109374.80元;3、判令京航安公司向和源公司支付违约金暂计人民币30000元(违约金以合同总金额390783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日千分之五计算);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4万元由京航安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0日,和源公司、京航安公司签订了京航安公司在北京环球影城主题公园及度假区无线电对讲系统所需货物向和源公司采购的《供货合同书》,合同总金额为3907832元。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依约已向贵司提供全部货物,并在京航安公司完成设备安装后,于2021年1月31日依京航安公司要求完成了调试,但京航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经委托人多次催款,截至本函发出之日,京航安公司仅支付第一期预付款和第二期到货款项合计2798457.2元,剩余款项至今未支付。依《供货合同书》第八条违约责任8-1款约定贵司逾期付款的,每日应按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且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构成严重违约,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停止服务,而京航安公司仍应支付合同总价款。和源公司催讨至今,京航安公司表示未付款项需待业主方完成项目验收且收到其支付的款项后方能向和源公司支付。京航安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给和源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失,和源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并停止服务,并要求京航安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保护和源公司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予依法准允和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京航安公司辩称,不同意和源公司的诉请。理由是货物的法律属性存疑,京航安公司已经另案起诉。不同意解除合同的8.1条款,供货之后继续质保服务,是主要义务的延续,不能解除,和源公司要求解除质保服务条款的诉请不能成立。涉案设备属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北京环球影城园区内的无线对讲系统,目前设备不能通过验收,京航安公司2021年11月17日向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咨询,得到的回复是和源公司的设备没有按照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型号核准,故设备的合法性存疑;京航安公司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信箱也提出了咨询意见,得到的答复是测试报告与型号核准是两个概念。基于设备合法性存在问题,导致设备无法验收。对于和源公司的供货数量无异,目前不同意单独解除售后服务约定条款。 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8月20日,京航安公司(甲方、需方)与和源公司(乙方、供方)签署了一份《供货合同书》,项目名称为北京环球影城主题公园及度假村无线对讲系统项目。双方约定项目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二清单。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907832元,价格包含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所有税费(含13%增值税可抵扣增值税发票)以及卖方履行本合同下的其他义务所应收取的全部费用。本合同价格为固定单价且确定的价格,甲方无需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三、运输和包装:3-2本合同标的物的包装由乙方负责,包装符合现行的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乙方应确保货物在正常工作和装卸条件下安全无损的到达合同指定地点。四、交货期限、风险转移:4-1、乙方交付货物的时间为2020年。乙方自合同签署之后且收到合同约定首付款后,下单备货,备货期为15-60日,合同附属清单产品供货。4-4、交货的地点:北京通州区梨园新城乐居南区北门。4-5、乙方将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区域交付后,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五、质量标准、验收方式及异议期限:5-1、乙方保障其提供产品的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招标文件技术标准、设计图纸要求、业主要求。5-2、甲方应于乙方交付货物的同时当场组织对货物的外观及数量进行验收,标的物与本合同约定相符的,甲方应出具书面收货记录单据给乙方,视为外观、数量验收合格。如经验收发现收到的标的物存在损坏、数量不足或外观瑕疵,则由乙方在2日内予以更换或补足,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货物包装不完整或严重破损的,甲方有权拒收。甲方当场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不提出异议视为验收合格,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5-3、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二年,自甲方整体工程通过政府验收之日且最晚至乙方交付货物后180天后起计算,质量保证期内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乙方负责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质保期内及以后的服务均由乙方完成,质保期后的服务按甲方要求服务的内容另行支付费用。5-4、乙方交付货物时应将产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行业许可证(如有,复印件)、检验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产地证明、具有权威性机构的有关认证及质量保证标准等报验资料一并提交甲方;前述报验资料一式六份,需加盖乙方公章。六、付款方式及发票要求:6-1、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且收到乙方提交的金额为合同总价3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1172349.6元。6-2、货物及报验资料到现场,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分三期向乙方支付交付验收款,甲方应于收到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验收款:(1)交货款,货物送达现场交付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30%即1172349.6元的货款;(2)20%货款在安装完成后支付,向乙方支付781566.4元的货款。安装调试由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负责,若因为甲方安装原因或安装周期拖延,甲方需最晚在到乙方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第45天期满之日时或之前支付该条款约定款项,避免影响再次供货。(3)15%货款系统联调后支付,即586174.8元,但若因甲方安装或调试工作出现问题或周期拖延,甲方则需最晚在交付验收合格后60天期满之日或之前,向乙方支付本款项。(4)货款5%的质保金,即195391.6元,乙方交付验收合格后60天期满之日,向甲方开具同等金额的质量保证函,甲方收到质量保证函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合约的5%的余款。七、特别约定:7-1、乙方对所提供的货物免费保修两年,期限自货物整体工程通过政府验收之日且最晚至乙方交付货物后180天后起算;7-2、乙方为甲方提供保修期内的免费软件升级服务及终身有偿维修服务。7-3、本合同附属清单中的货物在出厂时提供厂家出厂测试及压力测试,本合同为设备采购合同,不含有安装及调试服务。设备安装及调试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品设备、安装说明及合同内所供货品的组网说明。7-4、在本次设备供货合同约束以外,如甲方需乙方提供现场支持应另行支付服务费用。7-5、货物到现场,甲方和乙方现场人员共同在场情况下组织货物的验收过程,验收结果双方签字后,货物移交甲方保管。八、违约责任:8-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货款。甲方逾期付款的,每日应按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构成严重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停止服务。乙方已完成备货的,甲方应继续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价款。8-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货物,逾期供货的,每日应按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供货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构成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拒收货物。甲方已付款未交货部分款项乙方应当返还,批量交货的按实际已交货结算。8-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偷换合同清单内产品型号,或以同型号但不同规格/配置的产品替代合同清单内产品货物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退回偷换货物产品,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当于所偷换货物产品总额2倍的违约金。”九、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的精神履行本协议,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因诉讼产生的一切合理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合同尾部有双方盖章。 《供货合同书》附件二为《北京环球影城主题公园及度假区无线电对讲系统项目报价清单》,清单中列明了序号4至序号17,序号20、序号22-27、序号26、序号24、序号84的货物,金额合计3907832元。 2020年9月、2020年10月、2021年1月期间,和源公司分批向京航安公司交付了报价清单内列明的货物,京航安公司签署多份送货单。 2021年1月31日,和源公司出具了一份《环球设备开通调试确认单》,其中列表载明了多项设备,备注栏载明有4项设备复测不合格或驻波未做、设备关电。 京航安公司提出《北京环球影城主题公园及度假区无线电对讲系统项目报价清单》中列明的货物包括有线设备、无线设备,其中的无线设备未取得无线发射设备核准证书,涉及的设备为:为序号15光纤直放站远端站(RU)调试站,数量87,单价25600元,总价2227200元;序号16光纤直放站主站(MV),数量47,单价17000元,总价799000元;序号24RU直放站系统监视软件与安防综合管理平台的数据对接1套,价格为20万元;;序号84为直放站系统监视软件及相关许可2套,单价70000元,总价140000元。以上无线设备的总价为3366200元。 庭审中,京航安公司、和源公司均称交付的无线设备外包装及设备本身标注名称为中继站。 京航安公司为证明和源公司供应的无线设备存在问题,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光纤射频远端中继站设备是否型号核准的回复》,内容如下:“京航安公司:您咨询的光纤直放站远端站(光纤射频远端中继站,型号RFT-BDA400-U/M)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提出的两个问题答复如下:1、型号核准证书审批权限在工业和信息化无线电管理局,我局查询型号核准证书仅能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受平台更新时效性等因素影响,查询结果亦不能保证最新,建议联系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规划处或受理中心咨询确认。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生产或进口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按照您提供的材料,该型号中继站没有型号核准证书,属于违法设备,禁止在市场上销售以及在工程中安装使用。第二,京航安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信箱的提问及收到的答复,问题为: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发射功率大于20毫瓦)管理政策相关问题向贵单位咨询以下几个问题:1、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和销售是否必须要办理电台执照和《无线电核准证书》?2、新办理的核准证书是否适用于以前生产和销售的同类设备,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的所有参数指标是否必须和该产品核准证书一致。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新办理的核准证书适用于有效期(取得型号核准许可之日起至截止日期)内生产或者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且该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除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单收无线电台(站)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京航安公司向和源公司分期支付货款情况如下:2020年8月27日付款172349.6元,2020年12月25日付款351600元,2020年12月31日付款595041.6元,2021年3月22日付款855266元。上述货款共计2798457.2元,双方均无异议。经询问,和源公司、京航安公司均称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付款,付款时未区分有线设备款、无线设备款。但京航安公司认为已付款2798457.2元当中包含全部有线设备的价款541632元。 本案审理期间,京航安公司另行立案要求解除《供货合同书》中标的物为无线设备的供货,并要返还无线设备款33662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问题是和源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京航安公司支付《供货合同》项下剩余货款1109374.80元。京航安公司拒付货款的理由是《供货合同》附件二《北京环球影城主题公园及度假区无线电对讲系统项目报价清单》涉及的无线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证书,而合同约定的设备总价3907832元包含3366200元的无线发射设备、541632元的有线设备,已付款2798457.2元当中包含有线设备款541632元,未付款1109374.80元均为无线发射设备款故不同意支付。 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北京环球影城主题公园及度假区无线电对讲系统项目报价清单》中涉及的四项设备(光纤直放站远端站(RU)调试站、光纤直放站主站、RU直放站系统监视软件与安防综合管理平台的数据对接、直放站系统监视软件及相关许可)确系无线电发射设备或相应配套软件、硬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生产或者进口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第四十五条规定,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有相应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不得销售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和源公司向京航安公司交付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没有取得型号核准、没有销售备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基于京航安公司提出的抗辩、双方的意见及上述法律依据,曾给予和源公司一定期间以期补正无线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问题,争议设备未能补正取得核准证书。 综上所述,和源公司向京航安公司交付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关于合同解除及已交付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已付款问题尚在另案处理过程中,本案不予认定。但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本案中和源公司无权要求京航安公司继续支付无线电发射设备款。关于无线设备和有线设备的付款金额问题,合同未约定付款与设备的对应关系,京航安公司明确提出对和源公司交付的541632元有线设备无异议,且提出已付款2798457.2元当中包含有线设备款541632元,该意见有利于减轻双方负累,避免了相互返还,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就和源公司要求京航安公司支付设备款1109374.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和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及律师费,其系主要违约过错方,不应予以支持。 关于和源公司要求解除《供货合同书》7-1条质保义务条款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出《供货合同书》全部解除的诉求,和源公司对提供的有线设备应继续按照合同履行质保义务,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和源通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484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和源通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