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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北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国信北斗数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4168号之一 原告:国信北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596弄21号三层312M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信北斗数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双联路158号2层M区24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络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浦路500号6幢A区1层16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信北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国信北斗数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络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审理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亦不损害他人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信北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国信北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倪 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