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北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国信北斗数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4168号
原告:国信北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596弄21号三层312M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国信北斗数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双联路158号2层M区24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络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浦路500号6幢A区1层16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国信北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国信北斗数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络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倪 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