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0138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1至14层101内04层04023。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络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浦路500号6幢A区1层164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络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珈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