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81民初149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市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人民路177号都市桃源C1幢一单元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59973369W。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九江市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 纲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