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广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九江市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02民初988号之一
原告:九江广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琴湖大道118号C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57116480XP。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九江市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路177号都市桃源C1幢一单元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59973369W。
法定代表人:江栋,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九江广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市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因被告九江市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全额支付货款,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九江市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广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九江市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6元,减半收取1868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共计3288元,由原告九江广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