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广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九江市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02民初988号之二
申请人:九江广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琴湖大道118号C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57116480XP。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九江市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路177号都市桃源C1幢一单元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59973369W。
法定代表人:江栋,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九江广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九江市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九江广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人民币1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现因被申请人九江市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全额支付货款,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九江市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资产18万元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九江广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九江市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资产18万元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