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都昌县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赣0424民初140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法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江西都昌县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都昌县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五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5年4月10日、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2025年4月10日的庭审中,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某某五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在2025年4月30日的庭审中,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五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3692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369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55672.28元,后续利息计算至付清欠款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借用被告某某五建的资质合伙承包修水县东方名城小区建设工程施工。2018年8月17日,原告与被告***、***、***经协商达成该小区1-A栋楼房建设工程的泥工劳务承包施工协议,承包内容为该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混凝土浇灌、养护、墙体砌筑等泥工施工,约定单价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08元,工程价款按完成工程量的节点支付70%,竣工验收后支付至95%,余款在保修期满后付清。2020年9月13日,原告再次与被告***、***、***签订该小区8栋楼房建设工程的泥工劳务承包施工协议,约定劳务工资地上部分为每平方米118元,地下室为每平方米80元,付款进度同前。此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工程施工,被告支付了部分工资。2024年8月20日,双方对原告的施工量及劳务工资进行结算,并于当日签订结算单,确定总劳务工资2009200元,被告已支付1640000元,尚欠369200元。对于该欠款,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此,特提起如前诉请。 被告***辩称,其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但认为不应当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1.其与***、***等为合伙体,共同对外代表合同体行使合伙事务,***、***占50%,其和***、***占50%。2.对原告主张的劳务报酬总金额无异议,但合伙体内部还未结算,具体向原告支付了多少金额须与***核实才清楚。3.案涉1-A#楼工程在2023年5月20日经竣工验收,8#楼地下室工程还未竣工验收,工程还在保修期内,支付质保金的条件还未成就。4.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既无约定,也无法律依据。 被告***、***、***的答辩意见同被告***的意见。 被告某某五建辩称,案涉工程是***等人挂靠其公司实际施工的,其公司只收取3‰左右的管理费,其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根据当事方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合伙借用被告某某五建的资质承建本县东方名城1-A#楼及8#楼地下室建设工程。2018年8月17日,被告***(甲方)代表全体合伙人与原告***(乙方)签订《东方名城1-A#楼泥水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承包内容为从负一层地面到屋面贴瓦的所有泥工工作内容;承包单价为108元/㎡;付款方式为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付齐工程款的95%,其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付清。2020年7月26日,被告***(甲方)再次代表全体合伙人与原告***(乙方)签订《东方名城8#楼及地下室泥工工程承包合同》(实际承包范围仅为该楼地下室泥工工程),承包方式、内容同2018年8月17日的协议,承包单价为80元/㎡,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经甲方、监理验收后四个月内付清总工程款的95%,其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付清。此后,原告***完成了案涉劳务承包事宜。 2024年8月20日,被告***、***、***与原告***进行劳务工程款结算。经结算,1-A#楼的劳务工程款为1609200元,地下室的劳务工程款为40万元,共计2009200元。1-A#楼已支付劳务工程款1340000元,尚欠1609200元-1340000元=269200元;地下室已支付劳务工程款30万元,尚欠40万元-30万元=10万元;共计欠付劳务工程款269200元+10万元=369200元。 2025年1月7日,被告***、***、***、***、***就承建的案涉建设工程由发包方以住房抵扣的工程余款2228238.71元达成处理协议,即由***代表全体合伙人接收及持有发包方用于抵扣工程余款2228238.71元的住房。 另查,1-A#楼于2024年1月5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8号楼地下室已交付使用。 原告***因催讨劳务欠款未果,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递交材料提起本案之诉。 以上事实,有当事方陈述,当事方的信息资料,《东方名城1-A#楼泥水工程承包合同》《东方名城8#楼及地下室泥工工程承包合同》《东方名城1-A及地下室泥工装模工资结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A#楼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东方名城小区地下停车场现场照片,《东方名城1-A及地下室最后余款结账处理协议》等证据在卷证实,且经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项目系被告***、***、***、***、***等合伙承建的,原告***与代表全体合伙人的被告***签订案涉劳务承包合同,承包案涉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作为合伙人,对合伙承建的建设项目所产生的案涉劳务工程款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虽然系借用被告某某五建资质承建的案涉建设工程项目,但案涉劳务合同并非某某五建与原告***订立,某某五建并不是案涉劳务合同的相对人,原告***要求某某五建在本案中承担劳务工程欠款支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与被告***、***、***经结算,被告***、***、***等人承建的案涉建设工程尚欠***369200元劳务工程款,对于该劳务工程欠款,被告***、***、***、***、***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根据案涉劳务承包合同约定,1-A#楼的付款方式为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付齐工程款的95%,1-A#楼已于2024年1月5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该栋楼的劳务工程款总价为1609200元,被告应于2024年3月5日前支付劳务工程款的95%即1609200元×95%=1528740元,被告方已支付该栋楼劳务工程款1340000元,故该栋楼欠付的工程进度款1528740元-1340000元=188740元,应从2024年3月6日起开始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虽然案涉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了5%的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支付,案涉8#楼地下室的竣工验收时间尚无证据证明,但案涉1-A#楼及8#楼地下室建设工程已交付使用,且被告方已于2025年1月7日从发包方结清了全部工程款,于情于理于法,被告方应向原告***付清余欠劳务工程款。故对于余欠劳务工程款总额369200元,宜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25年2月18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被告方应向原告***支付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欠付工程款利息。据此,本案宜支持的欠付劳务工程款利息,即以18874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6日起按一年期LPR暂计算至2025年2月17日的利息6044.66元,及自2025年2月18日起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偿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 在2025年4月30日的庭审中,被告***、***、某某五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劳务工程欠款369200元及计算至2025年2月17日的逾期利息6044.66元,共计375244.66元,并自2025年2月18日起以实欠劳务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付利息至偿清欠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73元,由原告***负担896元,被告***、***、***、***、***负担67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