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83民初10317号
原告:南安仁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洪濑镇西林村后尾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都昌县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万里大道第三小学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女,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南安仁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都昌县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2月13日,原告南安仁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安仁丰建设有限公司以拟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双方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没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安仁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974元,由南安仁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速录员***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