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民申598号
再审申请人江西都昌县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都昌五建)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玮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玮丰公司)、一审被告陈冬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4民终2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都昌五建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都昌五建提交陈冬生出具的《证明》一份、王训明与陈冬生的电话笔录一份、陈冬生的银行转账流水两份,证明陈冬生承认欠付玮丰公司混凝土货款6,753,795元中包含了陈冬生欠冷冰的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和欠朱琦的借款200万元。(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案涉《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系玮丰公司与陈冬生所签订,合同中没有关于都昌五建任何内容的条款,该合同对都昌五建无拘束力,原审法院判决都昌五建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依据。原判决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五十四条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判令都昌五建承担连带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案涉《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签订了仲裁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都昌五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玮丰公司提交意见称:案涉水木清华项目是都昌五建承包的,所有的报建、质量监管、消防等一系列手续都是昌五建履行办理的。玮丰公司在水木清华项目中供应混凝土是基于都昌五建承包了这个项目。陈冬生作为挂靠都昌五建的,其是受都昌五建的委托完成这个项目。本案所有混凝土均用于该项目,都昌五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新证据的问题。都昌五建提交陈冬生出具的《证明》一份、王训明与陈冬生的电话笔录一份、陈冬生的银行转账流水两份,证明陈冬生承认欠付玮丰公司混凝土货款6,753,795元中包含了陈冬生欠冷冰的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和欠朱琦的借款200万元。经本院组织当事人询问质证,玮丰公司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陈冬生亦出庭接受了询问,陈冬生明确陈述欠付玮丰公司混凝土货款6,753,795元中不含任何借款本息,陈冬生对《证明》、电话笔录均不予认可,认为都昌五建提交的两份银行转账流水与本案无关。据此,都昌五建提交的三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不能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
(二)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陈冬生挂靠都昌五建并以其建筑资质和名义承包了修水县水木清华小区部分楼房的工程施工,陈冬生系实际施工人,后玮丰公司与陈冬生签订《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书》约定玮丰公司向水木清华小区工地供应混凝土。从玮丰公司提交的混凝土应收账款明细表及玮丰公司与陈冬生的陈述看,案涉混凝土均是用于都昌五建承建的水木清华小区工程。都昌五建允许陈冬生挂靠,并承建其承包的项目,就应该预见到由陈冬生因承建该项目带来的风险,且都昌五建因出借资质亦可获益,故应当对陈冬生欠付混凝土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都昌五建承担责任后亦可从陈冬生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案涉《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书》虽有仲裁条款,但在一审中陈冬生、都昌五建均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故一、二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都昌五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再审审查查明,都昌五建因案涉项目工程款纠纷,已经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修水县首玺置业有限公司,案号是(2020)赣04民初99号,都昌五建的诉讼请求是判令修水县首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567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驳回江西都昌县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龚雪林
审判员 闵遂赓
审判员 黄伟武
书记员 胡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