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卓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卓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维西魏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34执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卓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童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维西魏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维西县保和镇顺城北路(维西大酒店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卓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维西魏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一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维西魏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维西魏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卓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7324.60元及自2014年3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600.00元、申请执行费3528.87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重庆卓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维西魏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34执3号重庆卓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维西魏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此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和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