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卓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卓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珙县博正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526民初913号
原告:重庆卓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童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超,重庆普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西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田荣富,董事长。
被告:珙县**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安民街159号17幢1单元2楼A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刚,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卓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珙县**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卓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卓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卓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42元(原告已全部预交),减半收取8871元,由原告重庆卓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黄富久
人民陪审员  刘定文
人民陪审员  肖元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