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10897号
原告:***,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方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11号1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1567877K。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立案受理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