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9民初3373号
原告:重庆某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某某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某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按40%收取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某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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