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5民初4420号
原告:重庆某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被告: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5.00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璠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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