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1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启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盘龙街道南滨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56994481-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新县城四大家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4289340-X。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职工。
原审第三人***,男,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审第三人重庆云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新城三镇合一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68145041-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市启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简称启凡公司)因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5)云法行初字第000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三人重庆云厦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云厦公司)总承包了云阳工业园区C区三期安置房工程后,将劳务分成四个标段进行了分包,启凡公司分包了第二标段(4#、5#楼)的劳务。双方签订了《云阳县工业园区C区三期安置房第二标段(4#、5#楼)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
2014年8月4日,***在清洗云阳县工业园区C区三期安置房工程5#楼外墙磁砖时因安全绳脱落摔伤。经重庆大坪医院诊断,结论为高处坠落致严重多发伤。
2014年9月4日,***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原告收到举证通知后,提出***未与原告形成劳动关系,***受伤时所做的事务(清洗外墙磁砖)不是原告承包的劳务作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并提交了承包合同予以证实。2014年9月29日,被告作出云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41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所受伤害为工伤。原告不服,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被告的认定工伤决定。原告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启凡公司认为云阳人社局作出的云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41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具有合法的原告主体资格,云阳人社局是适格的被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原告称外墙磁砖的粘帖及清洗不属于其承包范围,***在清洗外墙磁砖时受伤不属于其单位的工伤因,因证据不充分,其理由不成立。被告认定***在清洗外墙磁砖时受伤属于工伤并无不当。据此判决驳回原告重庆市启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启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清洗外墙瓷砖无证据证明是上诉人的承包范围,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原审过程中各方对***受伤经过及工伤认定程序等情况无争议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重庆三峡中心医院、重庆大坪医院的诊断证明,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工伤认定决定书、复议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对争议焦点即清洗外墙瓷砖是否属于劳务承包合同范畴这一问题启凡公司举示《云阳工业园区C区三期安置房第二标段(4#、5#楼)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云阳人社局举示证人***、***、***的书面证言;原审第三人云厦公司提交1、《云阳工业园区C区三期安置房第二标段(4#、5#楼)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2、工程款拨付支付审批表、工程进度审核证书、电子转帐凭证、借条;3、4#5#楼的部分竣工图;4、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等证据。
原审法院认证意见为各方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
前述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原审法院对证据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无异。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本案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受伤经过及工伤认定程序等问题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受伤时从事的清洗外墙瓷砖的工作是否属于启凡公司劳务承包范围。由此可认定***受伤是否因工作原因。对劳务承包范围的认定涉及对承包合同条款的理解。各方认可的《云阳工业园区C区三期安置房第二标段(4#、5#楼)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第二条1.2约定“地梁以上(不含地梁)的全部工程(含水电安装、室外散水、坡道、台阶及排水沟,除屋面SBS防水层、卫生间防水层、成品排烟道安装、外墙漆、内墙及梯间涂料、阳台栏杆、各种门窗安装不在本次承包范围内)……”。该条对劳务内容进行了明确,对不属于劳务范围的工作也进行了列举。除屋面SBS防水层、卫生间防水层、成品排烟道安装、外墙漆、内墙及梯间涂料、阳台栏杆、各种门窗安装不属于承包范围外,地梁以上的全部工程均为劳务承包范围。同时在启凡公司***出具的借条中也明确工程内容有涂料改瓷砖的内容。综上可以认定对云阳工业园区C区三期安置房第二标段(4#、5#楼)外墙瓷砖的安装属于启凡公司劳务承包范围,对瓷砖的清洗自然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清洗外墙瓷砖应是其工作内容。一审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启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