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云厦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正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云厦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235民初2149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云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正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云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正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既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