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重庆云厦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235民初5952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重庆云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新城三镇合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68145041X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重庆云厦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计5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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