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5民初8486号
原告:蒲某,男,汉族,1958年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太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男,汉族,1991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男,汉族,1990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
被告:重庆云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新城三镇合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68145041XK。
本院受理的原告蒲某与被告邓某、***、重庆云厦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某于202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蒲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7元,由原告蒲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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