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8民初11496号
原告:重庆某某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
被告:重庆某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重庆某某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