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莫某与被告重庆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14109号 原告:莫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莫某与被告重庆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4年6月25日,原告莫某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莫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莫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