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渝铁工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渝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3民初21752号
原告:重庆渝铁工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119号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46030434J。
法定代表人:王中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镜杰,重庆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棉花街19号御景江山附2号B幢1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1012782T。
法定代表人:潘传标,总经理。
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服装城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414243L。
法定代表人:陈中毅,总经理。
被告: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镇双凤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8314T。
法定代表人:李成涛,董事长。
原告重庆渝铁工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渝铁工租赁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铁工租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渝铁工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庆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书陶
书 记 员  穆金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