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渝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净团茶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625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忠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净团茶叶有限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渝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净团茶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渝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净团茶叶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渝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5执4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