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2民初5632号
原告:邱某某,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某某与被告重庆某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原告邱某某于202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审判员孙**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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