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8民初4836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法定监护人:***,女,系***妻子,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汉族,1995年7月19日出生,系被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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