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2民初902号
原告:重庆某某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原告重庆某某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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