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重庆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魏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8民初1393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巫溪县上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巫溪县上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某某,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重庆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陶某,系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魏某某、重庆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6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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