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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魏某某,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8民初1402号 原告:彭某某,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巫溪县上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巫溪县上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某某,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陶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彭某某与被告魏某某、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彭某某于202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合法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依法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