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2民初6589号
原告:重庆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8.18元,减半收取计914.09元,由原告重庆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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