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鲁17执4309号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5)第11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协调,申请执行人领取该案执行案款8579960.14元,某甲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放弃其余债权。本案执行费70300元也已执行完毕。基于债务已履行完毕,据此,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结案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