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8民初30063号
原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
被告:重庆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
被告:重庆中邮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
原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邮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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