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信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8民初30063号 原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 被告:重庆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 被告:重庆中邮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 原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邮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