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2民初5853号 原告:***,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17074C,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松翠路28号(海怡天,观山水)办公楼(第1至第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9月22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4元,减半收取23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