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15878号
原告: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松翠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17074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金科和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菩提大道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62851302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金科和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33.32元,减半收取计6316.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16.66元,由原告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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