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渝02民终27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奉节某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某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奉节某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某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23)渝0236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庭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23)渝0236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起诉。2.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给付A区工程质保金53.86万,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该项诉讼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该项诉讼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改判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撤销原审判决第六项、第七项,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应当予以暂扣质保金,改判驳回该项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陵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未经当事人同意将七个不同工程项目涉及的九个不同的合同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本案中,某陵公司将7个不同的工程、9份不同的合同在一个案件中立案,而9份施工合同签订时间不同、开工时间不同、竣工时间不同、结算款金额不同、质保金金额不同、退还时间不同、工程地点工程范围也不同,且分别办理了7个不同且各自独立的施工许可证和竣工备案许可证,欠付款项也不相同,不属于同一建设工程或者同一事实,彼此之间没有牵连性,也不存在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防止相互矛盾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的情况。由于将7个工程、9份施工合同在一个案件中审理,加大了某庭公司答辩、举证的难度,一审法院没有认真审理就匆忙审理结案,一方面没有给予某庭公司充分的答辩、举证、质证的机会,损害了某庭公司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7个工程、9份施工合同之间由于不同的时间节点、不同的质量维保情况、不同的欠付款情况,导致一审没有查清基本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合并审理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在某庭公司明确不同意的情形下,合并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一审法院认定关键证据的效力时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约定质保金的退还条件除应当满足期限外,还应当有物业公司的相关报告。某陵公司提交的七份《质保金支付专项检查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为复印件,没有原件,且评估报告没有加盖某庭公司、某陵公司、物业公司的印章;同时某陵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原始载体和来源,况且部分工程5年保修期没有届满,没有达到质保金退还条件,根本不具备出具报告的前提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九十条规定,此七份评估报告不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该评估报告没有加盖某庭公司、某陵公司、物业公司的印章,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错误。(三)澳海某庭B区三期二组团B7、B8、B11、B12、B15#楼及地下车库工程5年质保期尚未届满,某庭公司已经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某陵公司在澳海某庭B区三期一组团B6、B9、B10号楼及地下车库工程5年质保期内怠于履行维保义务的证据;同时某庭公司还提交了相关专业机构的鉴定评估报告,初步证明澳海某庭B区存在质量问题应当予以维修,一审法院不同意某庭公司的司法鉴定申请,导致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或同意某庭公司的司法鉴定申请。(四)退还履约保证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履约保证金系某陵公司向某庭公司缴纳,与工程款属于完全不同的性质,不属于同一债务。根据合同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返还约定,履约保证金应当在最后一期工程即B区三期二组团B7、B8、B11、B12、B15#楼及地下车库工程竣工(2018年11月7日)后退还。退还履约保证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早已届满。退还澳海某庭一期A1~A4、A14#楼工程质保金23.55万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澳海某庭一期A1~A4、A14#楼工程于2014年12月30日竣工,质保金退还期限为5年,因此质保金退还时间应为2019年12月31日,到某陵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给付工程款1,711,979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也已届满。给付工程款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而某陵公司起诉时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五)即使退还履约保证金、退还澳海某庭一期A1~A4、A14#楼工程质保金、给付工程款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未经过,履约保证金、工程款也因某陵公司的工期延误而被扣除。某庭公司主张的是扣除和抵销,无需通过反诉的方式予以支持。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约定,某庭公司有权就某陵公司因工期延误造成的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及工程款中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43条规定,某庭公司有权以抗辩的形式主张抵销,并不一定必须通过反诉的形式。某陵公司延误工期构成违约,应当扣除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款。(六)逾期给付A区工程质保金及B区B1、B2、B4、B13、B14号楼工程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某庭公司请求予以调低。首先合同中明确约定质保金为无息退还,并没有任何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其次某陵公司的损失只是资金占用损失,而目前即便银行贷款的正常利率水平也最多在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左右;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多次出台保护民营经济的相关政策,在房地产市场低迷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应当适当调整和考虑房地产企业的利益,某庭公司依法请求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某陵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某庭公司关于改判给付A区质保金53.86万元且将逾期给付A区工程质保金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某庭公司在庭审中认可最后一次支付A区质保金的时间是2022年1月21日,且自认欠付质保金773,696元。根据A区三份施工合同的约定,某庭公司应支付的A区违约金的金额远高于一审判决计算的金额,一审法院已经将违约金作了大幅减少。2.退还A区质保金期限在2020年前均已届满,一审法院根据评估报告将2021年7月20日作为违约金的起算点,有利于某庭公司。3.某庭公司在支付A区工程款、质保金时没有明确具体的标注,且在诉讼之前,某陵公司的艾总数次向某庭公司沃总、黄总、张总催要拖欠的工程款、质保金、履约保证金。(二)某庭公司明确认可欠付B区工程款1,711,979元。某庭公司在支付案涉工程款时,未明确表明支付的工程项目,某陵公司按照其最后一期工程的结算时间2020年1月19日为逾期付款时间。某庭公司最后一次支付B区工程款时间为2021年11月2日,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并未经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依次转为下一个工程项目直至最后一期工程,在整个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退还。某庭公司拖欠履约保证金、质保金、工程款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违约状态,诉讼时效并未经过。某陵公司亦向某庭公司催要履约保证金及相关款项,诉讼时效中断。某庭公司认为逾期给付A区工程质保金及B区B1、B2、B4、B13、B14号楼工程的违约金过高,一审法院也已经予以调减。(三)根据合同约定,质保期从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计算。按照约定的退还质保金的时间节点,在起诉时,剩余的质保金还未到期,一审法院也未判决某庭公司给付未到期质保金。(四)本案虽有数份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但是合同性质相同、标的种类相同、均为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地点同一,主体同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同一人,可以合并审理。某陵公司请求给付工程款、退还质保金及履约保证金,系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某陵公司一并起诉,属客体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五)关于评估报告的问题。2021年6月份,某陵公司安排项目部A区负责人***,B区项目管理员***均与某庭公司工程部的杨某、王某和重庆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的***、***三方一起对案涉工程项目A、B区进行质保金支付专项检查评估。该七份报告由杨某复印后交于***均,***均将该份报告的复印件交由某陵公司保存。该评估报告由某庭公司持有,内容及签字真实,某庭公司拒不提供原件,根据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将该评估报告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
某陵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庭公司退还奉节某海某庭A区剩余工程质保金787,312.63元,并以A区工程结算总价款180,696,493.17元为基数按2%计算标准支付违约金3,613,929.86元;2.某庭公司付清拖欠B区的工程结算尾款1,711,979.58元,并以1,711,979.58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损失至实际付清为止;3.某庭公司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100万元;4.某庭公司退还奉节某海某庭B区工程质保金8,216,606.34元(其中B1、B2、B4、B13、B14号楼工程质保金2,045,330.3元;B区二期一组团B3、B5号楼工程质保金1,011,688.7元;B区三期一组团B6、B9、B10号楼及地下车库工程质保金2,773,123.9元;B区三期二组团B7、B8、B11、B12、B15号楼及地下车库工程质保金2,377,634.7元;B区一期化粪池工程质保金3403.59元、B区二号化粪池工程质保金5425.15元);5.某庭公司支付奉节某海某庭B1、B2、B4、B13、B14号楼工程违约金818,132元;6.某庭公司支付B区二期一组团B3、B5号楼工程违约金,从2019年8月29日起,以404,675.4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为止;从2021年8月29日起,以404,675.4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为止;从2022年8月29日起,以202,337.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为止;7.某庭公司支付B区三期一组团B6、B9、B10号楼及地下车库工程违约金,从2020年5月9日起,以1,109,249.5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为止;从2022年5月9日起,以1,109,249.5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为止;从2023年5月9日起,以554,624.7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为止;8.某庭公司支付B区三期二组团B7、B8、B11、B12、B15号楼工程违约金,从2020年11月7日起,以951,053.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为止;从2022年11月7日起,以951,053.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为止;9.某庭公司支付B区一期化粪池工程、B区二号化粪池工程违约金,以8828.74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损失至实际付清为止;10.某庭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64,303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8,000元,合计87,303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5月17日,某陵公司(承包方)与某庭公司(发包方)签订《奉节某海某庭一期A1、A2、A3、A4、A14号楼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奉节某海某庭一期A1、A2、A3、A4、A14号楼建筑安装工程;本合同工程金额为人民币50,176,531元,最终工程价款以双方结算核定为准。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汇入发包方指定银行账户),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100万履约保证金。A1、A2、A3、A4、A14号楼结算完成后支付至A14号楼结算款的95%,其余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5年,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满2年后付质保金的40%,保修期满4年后付质保金的40%,剩余保修金在工程竣工满5年后无息结清。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和结算后的剩余款项,超过14天以上的由发包人按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同时需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剩余款项的利息,从合同约定的支付当期价款之日起计算),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结算价款的2%。同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保修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一,该协议约定:保修金按本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的5%留存,工程保修期满2年时无质量问题发包人支付保修金的40%,工程保修期满4年时无质量问题发包人支付保修金的40%,工程保修期满5年时无质量问题发包人支付保修金的20%,支付保修金时承包人须附经物业公司签章确认的保修回访单和质量维修情况说明。2014年12月30日,该工程完成竣工验收。2016年3月23日,双方就该工程形成《工程结算核定单》,上述核定单记载:工程名称为澳海一期A1、A2、A3、A4、A14号楼建筑安装工程,合计审定金额共计为52,020,782.83元。某庭公司庭审中认可质保金尚有9.7832万未给付。2021年7月19日,工程部、物业公司出具《奉节某海某庭A区A1、A2、A3、A4、A14号楼质保金支付专项检查评估报告》,上述评估报告综合评估意见:截止今日,所有问题已整改完成移交至业主及物业公司;自交房以来质量缺陷整改及时,质量缺陷个别整改质量缺陷整改不到位,多次整改,业主反馈较少;无扣款事项;整改完成后,同意支付该合同到期剩余的质保金。
2014年1月10日,某陵公司(承包方)与某庭公司(发包方)签订《奉节某海某庭二期A5、A6、A9、A10、A13、A15号楼及地下车库C-17轴以东部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奉节某海某庭二期A5、A6、A9、A10、A13、A15号楼及地下车库C-17轴以东部分建筑安装工程,本合同工程金额为59,639,908元,最终工程价款以双方结算核定为准。本工程延用奉节某海某庭一期总承包工程的履约保证金,一期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到期后不予退还,作为二期A5、A6、A9、A10、A13、A15号楼及地下车库C-17轴以东部分工程的履约保证金。付款比例:本合同工程全部结算完成后支付结算款项的95%,其余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5年,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满2年后付保修金的40%,保修期满4年后付保修金的40%,剩余保修金在工程竣工满5年后无息结清;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和结算后的剩余款项,超过14天以上的由发包人按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同时需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剩余款项的利息,从合同约定的支付当期价款之日起计算),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结算价款的2%。同日,某陵公司与某庭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保修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一,该协议约定:保修金按本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的5%留存,工程保修期满2年时无质量问题发包人支付保修金的40%,工程保修期满4年时无质量问题发包人支付保修金的40%,工程保修期满5年时无质量问题发包人支付保修金的20%,支付保修金时承包人须附经物业公司签章确认的保修回访单和质量维修情况说明。2015年11月26日该工程竣工验收。2016年11月11日,双方确认工程结算款为60,724,895.81元。某庭公司在庭审中认可质保金尚有13.7223万元未给付。2021年7月19日,工程部、物业公司出具《奉节某海某庭二期A5、A6、A9、A10、A13、A15号楼及地下车库C-17轴以东部分质保金支付专项检查评估报告》,上述评估报告综合评估意见:截止今日,所有问题已整改完成移交至业主及物业公司。自交房以来质量缺陷整改及时,质量缺陷个别整改质量缺陷整改不到位,多次整改,业主反馈较少;无扣款事项;整改完成后,同意支付该合同到期剩余的质保金。
2014年3月10日,某陵公司(承包方)与某庭公司(发包方)签订《奉节某海某庭二期A7、A8、A11、A12号楼及地下车库C-1轴到C-17轴部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奉节某海某庭二期A7、A8、A11、A12号楼及地下车库C-1轴到C-17轴部分建筑安装工程。本合同工程金额为63,790,639元,最终工程价款以双方结算核定为准。付款比例:本合同工程全部结算完成后支付结算款项的95%,其余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5年,从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满2年后付保修金的40%,保修期满4年后付保修金的40%,剩余保修金在工程竣工满5年后无息结清;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和结算后的剩余款项,超过14天以上的由发包人按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同时需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剩余款项的利息,从合同约定的支付当期价款之日起计算),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结算价款的2%。2016年7月29日该工程竣工验收。2017年8月7日,双方确认该工程结算款为67,950,814.33元。某庭公司认可尚有53.8641万元质保金未给付。2021年7月19日,工程部、物业公司出具《奉节某海某庭二期A7、A8、A11、A12号楼及地下车库C-1轴到C-17轴部分质保金支付专项检查评估报告》,其中,验收移交情况载明所有问题已整改完成移交至业主及物业公司。工程部、成本部、物业公司综合评估意见:自交房以来质量缺陷整改及时,质量缺陷个别整改质量缺陷整改不到位,多次整改,业主反馈较小,无扣款事项,整改完成后,同意支付该合同到期的剩余质保金。
诉讼中,某庭公司自认A区总质保金剩余金额773,696.63元,某陵公司予以认可。
某陵公司缴纳的A区履约保证金100万元,顺延至双方就本案签订的每一个工程直至最后一个标段工程即《澳海某庭B区三期二组团B7、B8、B11、B12、B15号楼及地下车库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双方均无异议。
2015年,某陵公司(承包方)与某庭公司(发包方)签订《奉节某海某庭B区B1、B2、B4、B13、B14号楼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奉节某海某庭B区B1、B2、B4、B13、B14号楼建筑安装工程。本合同工程金额为38,420,553元,最终工程价款以双方结算核定为准。付款比例:本合同工程全部结算完成后支付结算款项的95%,其余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5年,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满2年后付保修金的40%,保修期满4年后付保修金的40%,剩余保修金在工程竣工满5年后无息结清;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和结算后的剩余款项,超过14天以上的由发包人按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同时需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剩余款项的利息,从合同约定的支付当期价款之日起计算),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结算价款的2%。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保修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一,协议约定:保修金按本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的5%留存,工程保修期满2年时无质量问题发包人支付保修金的40%,工程保修期满4年时无质量问题发包人支付保修金的40%,工程保修期满5年时无质量问题发包人支付保修金的20%,支付保修金时承包人须附经物业公司签章确认的保修回访单和质量维修情况说明。2017年4月13日该工程竣工验收。2018年12月5日,双方确认该工程结算款为40,906,606.01元。双方均认可仍有1,233,198元质保金未给付。2021年7月19日,工程部、物业公司出具《奉节某海某庭B区B1、B2、B4、B13、B14号楼质保金支付专项检查评估报告》,截止今日,部分问题已整改完成移交至业主及物业公司。自交房以来质量缺陷整改及时,质量缺陷个别整改质量缺陷整改不到位,多次整改,业主反馈较少;无扣款事项;整改完成后,同意支付该合同到期剩余的质保金。
2015年12月5日,某陵公司(承包方)与某庭公司(发包方)签订《奉节某海某庭B区二期一组团B3#、B5#楼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约定:工程名称奉节某海某庭B区二期一组团B3#、B5#楼。本合同工程金额为19,708,260元,最终工程价款以双方结算核定为准;付款比例:本合同工程全部结算完成后支付结算款项的95%,其余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的支付(不计利息)方式:保修金留置期为5年,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满2年后返还2%,满4年后返还2%,剩余保修金在保修期满5年后无息结清;某庭公司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某陵公司工程进度款和结算后的剩余款项,超过14天以上的由某庭公司以应付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某陵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并签订《施工合同保修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一,该协议约定:本工程缺陷责任期24个月,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限届满后,发包人返还给承包人40%的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同意其余60%的质量保证金作为工程质量保修的担保金。在缺陷责任期限届满后两年后返还担保金的三分之二,满叁年后返还担保金的三分之一。(保证金及担保金均不计利息,每次付款扣除维修金后支付)。2017年8月29日该工程竣工验收。2019年11月22日,双方确认该工程结算款为20,233,774.41元,某庭公司认可尚有1,011,688.7元质保金未给付。2021年7月19日,工程部、物业公司等出具《奉节某海某庭B区B3、B5号楼质保金支付专项检查评估报告》,该报告指出,截止今日,部分问题已整改完成移交至业主及物业公司。综合评估意见:自交房以来质量缺陷整改及时,质量缺陷个别整改质量缺陷整改不到位,多次整改,业主反馈较少;无扣款事项;整改完成后,同意支付该合同到期的相应质保金。
2016年,双方签订《澳海某庭B区三期一组团B6、B9、B10号楼及地下车库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工程名称澳海某庭B区三期一组团B6#、B9#、B10#楼及地下车库建筑安装工程。本合同工程金额为54,690,450.53元,最终工程价款以双方结算核定为准。付款比例:本合同工程全部结算完成后支付结算款项的95%,其余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的支付(不计利息)方式:保修金留置期为5年,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满2年后返还2%,满4年后返还2%,剩余保修金在保修期满5年后无息结清;某庭公司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某陵公司工程进度款和结算后的剩余款项,超过14天以上的由某庭公司以应付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某陵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保修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一,该协议约定:本工程缺陷责任期24个月,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限届满后,发包人返还给承包人40%的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同意其余60%的质量保证金作为工程质量保修的担保金。在缺陷责任期限届满后两年后返还担保金的三分之二,满叁年后返还担保金的三分之一。(保证金及担保金均不计利息,每次付款扣除维修金后支付)。2018年5月9日,该工程竣工验收。2020年1月19日,双方确认该工程结算款为55,462,477.5元,某庭公司认可尚有2,773,123.9元质保金未给付。2021年7月19日,工程部、物业公司出具《奉节某海某庭B区B6、B9、B10号楼及地下车库质保金支付专项检查评估报告》,该报告综合评估意见:自交房以来质量缺陷整改及时,质量缺陷个别整改质量缺陷整改不到位,多次整改,业主反馈较少;无扣款事项;整改完成后,同意支付该合同到期的相应质保金。
2016年4月15日,双方签订《奉节某海某庭B区三期二组团B7、B8、B11、B12、B15号楼及地下车库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工程名称奉节某海某庭B区三期二组团B7#、B8#、B11#、B12#、B15#楼及地下车库建筑安装工程。本合同工程金额为45,875,086.16元,最终工程价款以双方结算核定为准。付款比例:本合同工程全部结算完成后支付结算款项的95%,其余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的支付(不计利息)方式:保修金留置期为5年,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满2年后返还2%,满4年后返还2%,剩余保修金在保修期满5年后无息结清;某庭公司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某陵公司工程进度款和结算后的剩余款项,超过14天以上的由某庭公司以应付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某陵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保修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一,该协议约定:本工程缺陷责任期24个月,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限届满后,发包人返还给承包人40%的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同意其余60%的质量保证金作为工程质量保修的担保金。在缺陷责任期限届满后两年后返还担保金的三分之二,满叁年后返还担保金的三分之一。(保证金及担保金均不计利息,每次付款扣除维修金后支付)。2018年11月7日,该工程竣工验收。2020年1月19日,双方确认该工程结算款为47,552,694.7元,扣留质保金2,377,634.7元,尚有工程款1,711,979.58元未结清。2021年7月19日,工程部、成本部、物业公司出具《奉节某海某庭B区B7、B8、B11、B12、B15号楼及地下车库质保金支付专项检查评估报告》,该报告综合评估意见:自交房以来质量缺陷整改及时,质量缺陷个别整改质量缺陷整改不到位,多次整改,业主反馈较少;无扣款事项;整改完成后,同意支付该合同到期的相应质保金。
双方签订《奉节某海某庭B区一期化粪池工程施工合同》,该协议约定:合同含税总价款为113,453元;本工程付款方式如下: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75%,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款的97%;其余3%作为保修金,保修金以不计息的方式支付,保修期为壹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扣除违约赔偿等费用后无息结清。双方结算金额为113,453元。双方认可保修金3403.59元未给付。
双方签订《奉节某海某庭B区2#化粪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含税总价款180,838.49元。本工程付款方式如下: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75%,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款的97%;其余3%作为保修金,保修金以不计息的方式支付,保修期为壹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扣除违约赔偿等费用后无息结清。双方认可保修金5425.15元未给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可以合并审理;(二)某陵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三)某陵公司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四)某陵公司就A区工程质保金(保修金)及违约金方面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五)某陵公司就某庭公司付清B区工程结算尾款1,711,979.58元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六)某陵公司就B区质保金(保修金)及违约金方面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七)某庭公司提出工程质量鉴定是否准许及支付违约金、修理费等抗辩是否予以采信;(八)某庭公司是否应承担保全担保费18,000元。
(一)本案是否可以合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首先,双方均认可某陵公司缴纳的A区履约保证金100万元一直顺延至最后一个工程标段。该事实表明,双方就保证金方面的诉讼标的同一;其次,该案虽有数份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均系同一项目(奉节某海某庭一期、二期)下办理的多个施工许可证,彼此之间存在关联,合并审理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本案可以合并审理。
(二)某陵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A1、A2、A3、A4、A14号楼保修金、B区结算尾款、履约保证金等是否超越诉讼时效的问题。首先,货币系种类物,本案中某庭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其给付的每笔款项与所对应的工程一致的证据;其次,双方之间所涉合同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且尚有质保金未到退还时间。某庭公司就诉讼时效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某陵公司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某陵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确定的义务,所有案涉工程均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且双方已经结算完毕,故某陵公司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四)某陵公司就A区工程保修金(质保金)及违约金方面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A区保修金的金额确定。双方均认可A区所有工程项目的保修金为773,696元,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某陵公司主张A区工程项目保修金及违约金是否应得到支持。首先,是否应当给付保修金及计算违约金。给付保修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某陵公司与某庭公司签订A区施工合同保修协议,该协议约定:“……支付保修金时承包人须附经物业公司签章确认的保修回访单和质量维修情况说明。”双方约定的上述条款表明给付保修金时须物业公司签章确认,2021年7月19日,物业公司就A区所有工程项目出具无扣款事项的意见,此时所附条件成就,某庭公司理应给付保修金。计算违约金问题。A区工程合同均约定,付款比例:本合同工程全部结算完成后支付结算款项的95%,其余5%作为保修金。从上述协议分析得出,保修金属工程结算内款项。该合同第16.6条约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和结算后的剩余款项,超过14天以上的由发包人按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同时需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剩余款项的利息,从合同约定的支付当期价款之日起计算),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结算价款的2%。从上述协议可以得出,某庭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结清剩余款项,则应当给付违约金。其次,给付违约金标准如何计算。双方约定给付违约金标准过高,一审法院依法酌情予以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再次,如何计算违约金起算点。2021年7月19日,物业公司就A区所有工程项目出具无扣款事项的意见,此时所附条件成就,违约金从此时计算。故一审法院支持从2021年7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其余部分不予支持。
(五)某陵公司就某庭公司付清B区工程结算尾款1,711,979元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双方均认可B区工程项目结算尾款为1,711,979元,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某庭公司是否应当给付工程结算尾款。某陵公司承建工程已经取得竣工验收许可证,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那么某庭公司则应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某陵公司要求给付工程尾款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是否违约的问题,双方就付款比例约定为:本合同工程全部结算完成后支付结算款项的95%,双方最后一次结算时间为2020年1月19日,按约定在上述日期某庭公司应当给款某陵公司工程款金额达到95%,然某庭公司未按约定比例给付,应属违约。违约金给付标准及起算时间问题。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某庭公司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某陵公司工程进度款和结算后的剩余款项,超过14天以上的由某庭公司以应付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某陵公司支付违约金。”。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央行不再公布基准利率,该约定失去参照依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违约金。案涉工程最后标段工程款给付时间为2020年1月19日,违约金计算起点应为2020年1月20日。一审法院支持以1,711,979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
(六)某陵公司就B区质保金(保修金)及违约金方面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双方均认可B区所有工程项目的质保金为7,404,539元,对其中B7、B8、B11、B12、B15#楼及地下车库最后的20%质保金为47.55万元未到约定给付时间,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双方均认可B区B1、B2、B4、B13、B14号楼保修金金额为1,233,198元,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某陵公司主张上述工程项目保修金及违约金是否应得到支持。首先,是否应当给付保修金及计算违约金。给付保修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某陵公司与某庭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保修协议》中约定:“…支付保修金时承包人须附经物业公司签章确认的保修回访单和质量维修情况说明。”,双方约定的上述条款表明给付保修金时须物业公司签章确认,2021年7月19日,物业公司就B区上述工程项目出具无扣款事项的意见,此时所附条件成就,某庭公司理应给付保修金。计算违约金问题。《奉节某海某庭B区B1、B2、B4、B13、B14号楼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本合同工程全部结算完成后支付结算款项的95%,其余5%作为保修金。从上述协议分析得出,保修金属工程结算内款项。上述合同约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和结算后的剩余款项,超过14天以上的由发包人按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同时需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剩余款项的利息,从合同约定的支付当期价款之日起计算),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结算价款的2%。从上述协议可以得出,某庭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结清剩余款项,则应当给付违约金。其次,给付违约金标准如何计算。双方约定给付违约金标准过高,一审法院依法酌情予以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再次,如何计算违约金起算点。2021年7月19日,物业公司就案涉上述项目出具无扣款事项的意见,此时所附条件成就,违约金从此时计算。故一审法院支持从2021年7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其余部分不予支持。
双方均认可B区B3、B5号楼保修金金额为1,011,688.7元,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某陵公司主张上述工程项目保修金及违约金是否应得到支持。首先,是否应当给付保修金及计算违约金。给付保修金问题。物业公司就B区上述工程项目出具无扣款事项的意见,某庭公司理应给付保修金。计算违约金问题。《奉节某海某庭B区二期一组团B3#、B5#楼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本合同工程全部结算完成后支付结算款项的95%,其余5%作为保修金。从上述协议分析得出,保修金属工程结算内款项。保修金的支付(不计利息)方式:保修金留置期为5年,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满2年后返还2%,满4年后返还2%,剩余保修金在保修期满5年后无息结清;从上述协议可以得出,某庭公司至今未按协议约定结清剩余款项,应当给付违约金。其次,给付违约金标准如何计算。双方约定,某庭公司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某陵公司工程进度款和结算后的剩余款项,超过14天以上的由某庭公司以应付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某陵公司支付违约金。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央行不再公布基准利率,该约定失去参照依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违约金。备案登记证载明2017年8月29日该工程竣工验收。2019年11月22日,双方确认该工程结算款为20,233,774.41元。某庭公司退保修期满两年(2019年8月29日)保修金应为404,675.48元。保修期满4年(2021年8月29日)退保修金应为404,675.48元。满5年(2022年8月29日)应退保修金金额为202,337.7元。保修期满两年保修金404,675.48元,因双方结算的时间晚于退还质保金给付时间,在此期间对于保修金金额尚不明确,故一审法院酌情支持从2019年11月23日起计付。保修期满4年保修金404,675.48元支持从2021年8月30日起计付。保修期满5年保修金202,337.7元支持从2022年8月30日起计付。
双方均认可B区三期一组团B6、B9、B10号楼及地下车库保修金金额为2,773,123.9元,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某陵公司主张上述工程项目保修金及违约金是否应得到支持。首先,是否应当给付保修金及计算违约金。给付保修金问题。物业公司就B区上述工程项目出具无扣款事项的意见,某庭公司理应给付保修金。计算违约金问题。2016年,双方签订《澳海某庭B区三期一组团B6、B9、B10号楼及地下车库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本合同工程全部结算完成后支付结算款项的95%,其余5%作为保修金。从上述协议分析得出,保修金属工程结算内款项。保修金的支付(不计利息)方式:保修金留置期为5年,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满2年后返还2%,满4年后返还2%,剩余保修金在保修期满5年后无息结清;从上述协议可以得出,某庭公司至今未按协议约定结清剩余款项,应当给付违约金。其次,给付违约金标准如何计算。合同约定,某庭公司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某陵公司工程进度款和结算后的剩余款项,超过14天以上的由某庭公司以应付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某陵公司支付违约金。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央行不再公布基准利率,该约定失去参照依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违约金。2018年5月9日,该工程竣工验收。2020年1月19日,双方确认该工程结算款为55,462,477.5元。保修期届满日应为2023年5月9日。某庭公司退保修期满两年(2020年5月9日)保修金金额应为1,109,249.56元。保修期满四年(2022年5月9日)退保修金金额应为1,109,249.56元。保修期满五年(2023年5月9日)应退保修金金额为554,624.78元。保修期满两年质保金1,109,249.56元,一审法院支持从2020年5月10日起计付。保修期满四年质保金1,109,249.56元支持从2022年5月10日起计付。保修期满五年质保金554,624.78元支持从2023年5月10日起计付。
双方均认可B区三期二组团B7、B8、B11、B12、B15号楼及地下车库保修金金额为2,377,634.7元,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某陵公司主张上述工程项目保修金及违约金是否应得到支持。首先,是否应当给付保修金及计算违约金。给付保修金问题。物业公司就B区上述工程项目出具无扣款事项的意见,某庭公司理应给付保修金。计算违约金问题。《澳海某庭B区三期二组团B7、B8、B11、B12、B15号楼及地下车库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本合同工程全部结算完成后支付结算款项的95%,其余5%作为保修金;从上述协议分析得出,保修金属工程结算内款项。保修金的支付(不计利息)方式:保修金留置期为5年,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满2年后返还2%,满4年后返还2%,剩余保修金在保修期满5年后无息结清;从上述协议可以得出,某庭公司至今未按协议约定结清剩余款项,应当给付违约金。其次,给付违约金标准如何计算。合同约定,某庭公司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某陵公司工程进度款和结算后的剩余款项,超过14天以上的由某庭公司以应付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某陵公司支付违约金。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央行不再公布基准利率,该约定失去参照依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违约金。2018年11月7日,该工程竣工验收。2020年1月19日,双方确认该工程结算款为47,552,694.7元。保修期届满日应为2023年11月7日。某庭公司退保修期满两年(2020年11月7日)保修金应为951,053.88元。保修期满四年(2022年11月7日)退保修金应为951,053.88元。保修期满两年保修金951,053.88元,一审法院支持从2020年11月8日起计付。保修期满四年保修金951,053.88元支持从2022年11月8日起计付。保修期满5年质保金未到质保期,某陵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也要求不再处理,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双方均认可化粪池保修金分别为3403.59元、5425.15元,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B区化粪池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付款方式如下: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75%,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款的97%;其余3%作为保修金,保修金以不计息的方式支付,保修期为壹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扣除违约赔偿等费用后无息结清。本案中,某陵公司未举示化粪池的准确竣工验收时间,结合该工程属B区工程的附属工程,B区工程最后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11月7日,推定B区工程最后竣工验收时间为其化粪池竣工验收时间,按照约定保修金退还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即2019年11月7日,应付保修金时间(2019年11月7日)届满后,某庭公司未给付保修金,故某陵公司要求给付保修金及违约金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违约金计算标准问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违约金。
(七)关于某庭公司提出工程质量鉴定是否准许、支付违约金、修理费等抗辩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中,某庭公司并未就违约金、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反诉,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那么,工程质量鉴定在本案中就无鉴定必要。
(八)关于某庭公司是否应承担保全担保费18,000元的问题。双方并未对保全担保费作出约定,某陵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奉节某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某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奉节某海某庭A区工程保修金共计773,696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从2021年7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奉节某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某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奉节某海某庭B区”工程结算尾款1,711,979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三、奉节某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某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合同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四、奉节某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某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澳海某庭B区B1、B2、B4、B13、B14号楼保修金1,233,198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从2021年7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五、奉节某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某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澳海某庭B区B3、B5号楼保修金1,011,688.7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1,011,688.7元中的404,675.48元,从2019年11月23日计算。其中的404,675.48元从2021年8月29日起计算。其中的202,337.7元,从2022年8月30日起计算。);六、奉节某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某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澳海某庭B区B6、B9、B10号楼及地下车库保修金金额为2,773,123.9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773,123.9元中的1,109,249.56元,从2020年5月10日起计付。其中的1,109,249.56元从2022年5月10日起计付。其中的554,624.78元支持从2023年5月10日起计付。);七、奉节某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某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澳海某庭B区B7、B8、B11、B12、B15号楼及地下车库支付保修金1,902,107.76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1,902,107.76元中的951,053.88元从2020年11月8日起计付。其中的951,053.88元从2022年11月8日起计付);八、奉节某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某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B区化粪池保修金8828.74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1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九、驳回重庆某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606元,减半收取计64,303元,由重庆某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531元,奉节某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77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奉节某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某陵公司举示下列证据:1.杨某参保证明1份,拟证明杨某为某庭公司工作人员;2.***参保证明1份,现场照片2张,拟证明***、***二人系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3.银行支付凭证2张,拟证明某庭公司在2021年和2022年均有付款行为;4.微信截图3张,拟证明向某庭公司索要欠款。某庭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于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于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且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于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于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且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某庭公司举示下列证据:5.银行支付凭证32张,拟证明支付的款项明确载明了用途和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诉讼时效已经过;6.付款审批表7份,工程质保金退还审批表2份及相应银行支付凭证,拟证明履约保证金由于没有全部退还和支付,能够从已付款项中区分和独立出来;7.规划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拟证明本案不应合并审理;8.参保证明1份,拟证明杨某不是某庭公司员工。某陵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定意见为,对于参保证明、规划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微信截图、付款审批表、工程质保金退还审批表及银行转账凭证,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争议事项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但是能否达到其证明目的,将会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评述。对于现场照片,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某庭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某陵公司转账支付1,380,000元,摘要:工程款,附言:B区B7、B8、B11、B12、B15号楼及地下车库建筑安装施工。
某庭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某陵公司转账支付383,401.19元,备注为:工程一期A1-114建筑安装费质保金。
某庭公司举示的工程质保金退还审批表中,2021年7月19日的评估报告为工程质保金退还审批表附件。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及已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同一原告基于同类诉讼标的对同一被告提起的多个诉讼请求能否作为一件案件进行审理;(二)返还质保金的条件是否成就;(三)返还质保金、给付工程款及退还履约保证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四)逾期返还A区工程质保金及B区B1、B2、B4、B13、B14号楼工程保修金的违约金应否调减;(五)某庭公司主张因某陵公司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抵扣履约保证金、工程款。
(一)同一原告基于同类诉讼标的对同一被告提起的多个诉讼请求能否作为一件案件进行审理的问题
本案所涉及的九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均为某庭公司与某陵公司。某陵公司基于该九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起诉要求某庭公司退还质保金和履约保证金,给付工程款等诉讼请求,系同一原告基于同类诉讼标的,对同一被告提起的、有多个关联诉讼请求的一起纠纷,一审法院将某陵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作为一件案件审理,既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又便于相关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将某陵公司基于九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起的相关请求在一个案件中审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一审适用该规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返还质保金的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保修协议》约定,保修金按本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的5%留存,工程保修期满2年时无质量问题发包人支付保修金的40%,工程保修期满4年时无质量问题发包人支付保修金的40%,工程保修期满5年时无质量问题发包人支付保修金的20%,支付保修金时承包人须附经物业公司签章确认的保修回访单和质量维修情况说明。即使某陵公司未提供上述约定中的保修回访单和质量维修情况说明,但是在某陵公司提起诉讼时,前六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已届满,某庭公司应退还质保金。至于第七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质保金,按照合同约定,有部分质保金已达到返还期限,某庭公司亦应当予以返还。本院对某庭公司提出的返还质保金的条件未成就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三)返还质保金、给付工程款及退还履约保证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的问题
关于返还质保金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的问题。某陵公司与某庭公司签订《奉节某海某庭一期A1、A2、A3、A4、A14号楼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保修期5年,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满2年后付质保金的40%,保修期满4年后付质保金的40%,剩余保修金在工程竣工满5年后无息结清。经查明,上述工程于2014年12月30日竣工验收,其最后一期质保金应当于2019年12月30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返还质保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9年12月30日起计算三年。某庭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某陵公司支付上述工程部分质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关于义务人同意履行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从诉讼时效中断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诉讼时效于2022年1月21日中断,并从2022年1月22日起重新计算。某陵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上述工程的质保金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届满。本院对某庭公司提出的返还工程质保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已届满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给付工程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的问题。某陵公司与某庭公司签订《奉节某海某庭B区三期二组团B7、B8、B11、B12、B15号楼及地下车库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本合同工程全部结算完成后支付结算款项的95%,其余5%作为保修金。经查明,上述工程结算时间为2020年1月19日。给付工程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从2020年1月20日起计算三年。某庭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某陵公司支付上述工程的工程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给付工程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20年7月4日起重新计算三年。某陵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时,给付工程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届满。本院对某庭公司提出的给付工程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已届满的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
关于退还履约保证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的问题。双方在签订第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约定,履约保证金为100万元。之后签订的合同均延用前一份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前一份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到期后不予退还,作为后一份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本案最后一期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18年11月7日,退还履约保证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2018年11月8日起计算三年。某陵公司在二审中举示了3张微信聊天截图证明曾于2021年向某庭公司主张权利。某庭公司辩称微信聊天记录中的人员并非某庭公司员工,不能代表某庭公司,但是从某庭公司举示的工程质保金退还审批表的内容看,微信聊天记录中的人员***为某庭公司员工。结合双方当事人举示的证据,某陵公司在双方结算后向某庭公司索要质保金、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本院对某庭公司提出的退还履约保证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已届满的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
(四)逾期返还A区工程质保金及B区B1、B2、B4、B13、B14号楼工程保修金的违约金应否调减的问题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是剩余保修金在工程竣工满5年后无息结清,并未约定逾期返还质保金不计付利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和结算后的剩余款项,超过14天以上的由发包人按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同时需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剩余款项的利息,从合同约定的支付当期价款之日起计算),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结算价款的2%。某庭公司主张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一审法院根据双方之间的约定,某庭公司违约的过错程度以及结合给某陵公司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将逾期返还质保金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无不当。
(五)某庭公司主张因某陵公司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抵扣履约保证金、工程款的问题
某庭公司主张因某陵公司工期延误,要求抵扣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某庭公司提出的抵扣请求实质是要求某陵公司赔偿工期延误的主张,该主张构成独立的诉讼请求。但是某庭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并未提出反诉,对于其请求抵扣的主张,本院不予审理,某庭公司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某庭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544元,由上诉人奉节某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