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1民初1466号
原告:管某某,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
被告:牟某某,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管某某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管某某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牟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按40%收取120元,由原告管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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