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4894号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99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249.5元,由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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