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3923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谦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58元,减半收取计3929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