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9民初5726号 原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3659020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工农路23号(镇政府大楼2层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90288984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96元,减半收取计4748元,连同保全申请费3411元,合计8159元,由原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