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友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民终170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万友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二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洋河东路37号长安丽都17幢2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重庆万友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2民初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万友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万友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